經常有人問,入圍招標是招標嗎?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招標。 關于招標的定義,目前最權威的解釋是全國招標師職業資格考試輔導教材指導委員會編寫的《招標采購專業實務》。《招標采購專業實務》關于招標的定義:招標是一種競爭性采購方式,是采購人通過投標人之間的競爭,確定中標供應商、中標價格,并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一種采購方式。對招標的定義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招標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和要素: 第一,投標人之間必須存在競爭;第二,應該有競爭的規則;第三,采購人應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某種采購方式只有符合以上三個特征,才可能被稱為招標。我國《招標投標法》關于招標的規定都是圍繞以上要素作出的。《招標投標法》關于公開招標的發布媒體、招標文件的發售時間、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投標人、投標人數量不得少于三家、投標人不得圍標串標等規定,都是為了保證充分的競爭;《招標投標法》關于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組成、評標程序、確定中標人等規定都是對競爭規則的要求;《招標投標法》關于招標人與中標供應商應該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30日內簽訂采購合同、簽訂合同時不得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以及拒絕簽訂采購合同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等規定,是對招標后應最終形成采購合同的具體規定。因此,競爭、規則、采購合同是招標的三個基本特征。 明確了招標的定義,我們再來看入圍招標是不是招標。一般所說的入圍招標,是指采購人通過類似招標的方式對供應商進行遴選,確定入圍供應商短名單。有的采購人在入圍招標時,同時也確定了入圍產品的品牌、型號及價格。入圍供應商短名單中的供應商稱為入圍供應商,其產品稱為入圍產品。采購人一般只向入圍供應商發出入圍通知書,并不與其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需要采購產品時,再在入圍供應商范圍內再次遴選確定簽約供應商或直接確定簽約供應商,與其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不保證一定會向入圍供應商采購,更不保證采購的數量。 將入圍招標的做法與招標的三個特征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入圍招標缺了招標三要素中最重要的要素,就是簽訂采購合同。沒有采購合同的遴選有很多情形,例如評選先進、方案征集、人員招聘、干部競聘等。這些遴選活動也具備競爭、規則的特征,但是沒有采購合同,不能夠被稱為招標活動。這些活動本身也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因此從招標的基本特征的角度來講,入圍招標不是真正的招標。 除此之外,對照《招標投標法》我們還會發現,入圍招標違反了如下規定: 第一,《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只有一個,因此招標確定的中標人只能為一個供應商。如果需要由多個供應商中標,就需要把標的劃分為多個標段。而入圍招標通常都會有多個供應商入圍,這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而入圍招標在簽訂采購合同時,往往還要對入圍供應商進行遴選,或與入圍供應商就合同價格進行談判,這也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第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在入圍招標中,采購人向入圍供應商發出的入圍通知書類似于中標通知書,但是采購人卻并不受其約束;采購人確定入圍供應商后,并不與其簽訂采購合同,也不承諾一定會向入圍供應商采購。這些做法仍然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因此從招標投標法規定的角度來講,入圍招標不屬于規范的招標投標活動。 雖然入圍招標不屬于規范的招標投標活動,不是真正的招標,但是入圍招標這種“一次入圍、多次采購”的采購方式能使采購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可以提高采購的效率,不失為一種便捷實用的采購方式。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項目和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工程項目時,采用入圍招標采購方式是可以的。但是對于政府采購項目和屬于依法必須招標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采用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及單一來源采購等非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原創: 岳小川 來源:岳老師有話說